- 準公共化資格
- 是
- 聯絡電話
- 04-25283530
- 所在地
- 420臺中市豐原區西安里中正路543號3樓
- 負責人姓名
- 宋淑珍
- 核定收托
- 64
- 實際收托
- 40
- 評鑑等級
- 甲等
- 最近一次評鑑年度
- 114
- 總面積
- 393.12 平方公尺
- 室內面積
- 226.41 平方公尺
- 室外面積
- 0 平方公尺
- 公共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114M1106046(核備日期:1141123)
- 消防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消驗收第2815號(核備日期:1140825)
- 退費說明
- 第18條、終止契約退費方式:
●服務起始日前終止契約:終止日起7日內全數退還已繳註冊費
●雙方於適應期間得隨時終止契約:終止日起7日內依實際收托日數按比例退還預付之費用。
●因第14條至第16條之事由終止本契約:終止日起7日內按比例退還剩餘日數之已繳註冊費、月費及餐點費。
●於適應期間屆滿後依第17條規定隨時終止契約,於終止日起7日內,依下列規定退還款項:
(一)註冊費:
1.適應期間屆滿後未逾1個月終止契約者,退還2/3費用。
2.適應期間屆滿後逾1個月未逾2個月終止契約者,退還1/3費用。
3.適應期間屆滿後逾2個月終止契約者,不予退費。
(二) 月費、餐點費:按比例依所剩日數退還。
(三)保險費:自契約終止日之次月起,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
註:月費以每月30日計算,退費時按比例依據日數核算。
第19條、請假退費方式:
●連續請病假5日以上者,依請假日數退還當月餐點費。
●罹患腸病毒、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法定傳染病或其他傳染病,或因而配合停托者,依請假日數退還每日新臺幣256元。
第21條、雙方當事人均不終止契約之退費方式:
因天災、事變或配合全國一致性之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本契約所定事項無法履行,雙方均不終止本契約時,關於無法履行期間之退費,依未履行日數退還每日新臺幣320元。
第25條、因有第15條可歸責托嬰中心事由而暫停停托之退費方式:
按比例退還停托日數之已繳註冊費、月費及餐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