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公共化資格
-
是
- 聯絡電話
- 06-3012918
- 所在地
- 710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西街122巷49號
- 負責人姓名
- 藍美秀
- 核定收托
- 18
- 實際收托
- 18
- 評鑑等級
- 優等
- 最近一次評鑑年度
- 111
- 總面積
- 471.07 平方公尺
- 室內面積
- 471.07 平方公尺
- 室外面積
- 0 平方公尺
- 公共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核備日期:1080507)
- 消防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核備日期:1080507)
- 退費說明
- 第一條:入園1星期內完成註冊手續。月費、午餐費、點心費及代辦費於每個月5日繳交。
第二條:保育費分上、下學期,教材費另計,每年6月、12月繳交。
第三條:幼兒中途入園者,月費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按入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學費按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就讀月數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月數計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第四條:未滿整月繳費不予優待,月費1歲以上臨托一天800元之一歲以下1000元。
第五條:試讀一天800元,未滿一天以一天計之,試讀成功依以收退標準計之。
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教材雜費:視同訂金,不可退費,可取回教材。
第六條: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第七條:政府規定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點心、午餐、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22日衛授家字第1110103190號函公告辦理,並自111年9月1日生效。
臺南市公告訂定托嬰中心延長托育費及逾時費之收費標準:
一、延長托育費:依據當年度勞動部公告勞工每小時基本工資。
二、逾時費:依據當年度勞動部公告勞工每小時基本工資x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