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公共化資格
-
是
- 聯絡電話
- 06-7227375
- 所在地
- 722臺南市佳里區同心街128號1-2樓(含夾層)
- 負責人姓名
- 陳美羚
- 核定收托
- 92
- 實際收托
- 65
- 評鑑等級
- 優等
- 最近一次評鑑年度
- 111
- 總面積
- 550.56 平方公尺
- 室內面積
- 184.24 平方公尺
- 室外面積
- 336.32 平方公尺
- 公共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T10610170410(核備日期:1061107)
- 消防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1081014(核備日期:1081014)
- 退費說明
- 一、甲方應按時接送托育幼兒。若甲方提早送幼兒至托嬰中心或延後接回幼兒逾約定時間10分鐘者,以甲方逾時論。
二、甲方之幼兒逾時仍留滯於乙方,應支付逾時費用,每小時250元。
三、註冊費退費標準:1.收托之日起至未滿四週者,註冊費退還三分之二。2.收托之日起至未滿二個月者,註冊費退還三分之一。3.收托二個月以上者,不予退費。
四、一般請假退費標準:1.乙方應於收費通知單及繳費收據上載明收托起迄日期,以為退費計算基準,月費以每月30日計算,退費時按比例依據天數核算。2.如幼兒連續請病假5天或事假5天以上者(不含星期六日),一日退還150元,其請假未連續者不予退費。3.幼兒罹患第一~五類法定傳染病高傳染性疾病,留家照顧者,依幼兒實際請假日數(不含星期六日)每日退還150元。若因腸病毒、COVID-19停課班級,其未罹患之幼兒依實際停課日(不含星期六日)每日退還150元。4.國定假日、農歷春節假期一律以整月計算,恕不退費,因調整休假而連續放假超過7天亦同。
五、本契約終止時,其退費標準及手續,除本契約規定之條款外,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22日衛授家字第1110103190號函公告辦理,並自111年9月1日生效。
臺南市公告訂定托嬰中心延長托育費及逾時費之收費標準:
一、延長托育費:依據當年度勞動部公告勞工每小時基本工資。
二、逾時費:依據當年度勞動部公告勞工每小時基本工資x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