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公共化資格
- 是
- 聯絡電話
- 08-7330313
- 所在地
- 900屏東縣屏東市崇蘭里中山路172.176號
- 負責人姓名
- 劉雪萍
- 核定收托
- 89
- 實際收托
- 71
- 評鑑等級
- 優等
- 最近一次評鑑年度
- 113
- 總面積
- 403.76 平方公尺
- 室內面積
- 294.9 平方公尺
- 室外面積
- 21.12 平方公尺
- 公共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107年4月24日W10610020110(核備日期:1070420)
- 消防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97.5.26(核備日期:)
- 退費說明
- (一)註冊費:
1.自適應期間屆滿後,未逾一個月終止契約者,退還三分之二費用。
2.自適應期間屆滿後,逾一個月未逾二個月終止契約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3.自適應期間屆滿後,逾二個月終止契約者,不予退費。
(二)月費、餐點(含副食品)費:當月已繳月費、餐點(含副食品)費,按比例依所剩日數退還。
※終止契約應於14日前文字通知中心(不含例假日)若違反按民法第250條第2項辦理
(三)保險費:自契約終止日之次月起,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
托嬰中心應於收費通知單及繳費收據上載明契約起迄日期,以為退費計算基準,月費以每月三十日計算,退費時按比例依據日數核算
《請假退費標準》
1.兒童連續請病假五日以上者,依請假日數退還當月餐點(副食品)
費(6個月免收故不退費)。(備:連續請病假係包含例假日計算,須附藥袋或收據)
2.兒童罹患腸病毒重症、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法定傳染病或其他傳染病,或因而配合停 托者,依請假日數退還平均月費新臺幣230元(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平均月費:指學期註冊費除以六個月,再加上月費) 因天災、事變或配合全國一致性之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本契約所定事項無法履行,雙方均不終止本契約時,關於無法履行期間之退費,依未履行日數退還平均月費新臺幣 288 元(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辦理。(平均月費:指學期註冊費除以六個月,再加上月費)
備:退實際請假天數(不含國訂及例假日,須附藥袋或收據)
3. 本中心訂每學期休園二日進行全園性深度環境清潔消毒、機電空調維護及設施設備安全檢查另每學期舉辦親職活動若逢假日將於次周或與家長協議後補休一日,故不收托、不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