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公共化資格
-
是
- 聯絡電話
- 04-24714888
- 所在地
- 403臺中市西區公正里17鄰大昌街191號
- 負責人姓名
- 李佩貞
- 核定收托
- 35
- 實際收托
- 30
- 評鑑等級
- 甲等
- 最近一次評鑑年度
- 111
- 總面積
- 122.5 平方公尺
- 室內面積
- 80.15 平方公尺
- 室外面積
- 42.35 平方公尺
- 公共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112-G018622-01(核備日期:1121221)
- 消防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編號322878(核備日期:1131031)
- 退費說明
- (一)註冊費:
1.自適應期間屆滿後,未逾一個月終止契約者,退還三分之二費用。
2.自適應期間屆滿後,逾一個月未逾二個月終止契約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3.自適應期間屆滿後,逾二個月終止契約者,不予退費。
(二)月費、餐點(含副食品)費:當月已繳月費、餐點(含副食品)費,按比例依所剩日數退還。
保險費自契約終止日之次月起,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
托嬰中心應於收費通知單及繳費收據上載明契約起迄日期,以為退費計算基準,月費以每月三十日計算,退費時按比例依據日數核算。
三、 請假退費方式
兒童連續請病假五日以上者,依請假日數退還當月餐點(含副食品)費。
(連續請病假係包含例假日計算)
兒童罹患腸病毒、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法定傳染病或其他傳染病,或因而配合停托者,依請假日數退還平均月費新臺幣 253元(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平均月費:指學期註冊費除以六個月,再加上月費)
第二十一條、雙方當事人均不終止契約之退費方式
因天災、事變或配合全國一致性之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本契約所定事項無法履行,雙方均不終止本契約時,關於無法履行期間之退費,依未履行日數退還平均月費新臺幣316元(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辦理。(平均月費:指學期註冊費除以六個月,再加上月費)
四、其他約定事項如下:
(ㄧ)「本契約需配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保障勞工合法權益,因主要照顧之托育人員及其代理人請假或離職導致師生比不足情況,致本契約所定事項無法履行,關於無法履行期間之退費,依未履行日數退還平均月費新台幣664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