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公共化資格
-
是
- 聯絡電話
- 02-22232433
- 所在地
- 235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839巷1、3號(1、2樓)
- 負責人姓名
- 徐淑艷
- 核定收托
- 35
- 實際收托
- 35
- 評鑑等級
- 甲等
- 最近一次評鑑年度
- 111
- 總面積
- 167.47 平方公尺
- 室內面積
- 127.57 平方公尺
- 室外面積
- 0 平方公尺
- 公共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108-k008053-01(核備日期:1081022)
- 消防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1081009(核備日期:1081009)
- 退費說明
- 一,終止契約退費方式
兒童家長於服務起始日前終止契 約,於終止日起七日內全 數退還已繳之註冊費。
雙方當事人於適應期間得隨時終 止契約,托嬰中心於終止日起七日 內,依實際收托日數按比例退還預付 之費用。
二, 註冊 費、月費及餐點(含副食品)費,
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按比例將 剩餘日數之費用,退還予兒童家長。
兒童家長得於適應期間屆滿後依 第十七條規定隨時終止契約,托嬰中 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依下列規定 退還款項予兒童家長:
(一)註冊費:
1.自適應期間屆滿後,未逾一個月 終 止 契 約 者 , 退 還 三 分 之 二 費 用。
2.自適應期間屆滿後,逾一個月未
逾二個月終止契約者,退還三分 之一費用。
3.自適應期間屆滿後,逾二個月終 止契約者,不予退費。
(二)月費、餐點(含副食品)費:當月 已繳月費、餐點(含副食品)費,按 比例依所剩日數退還。
保險費自契約終止日之次月起 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
病假五日以上者,依請假日數退還當月餐點(含副食品)費。(連續請病假係包含例假日計算)
三,兒童罹患傳染性疾病退費
兒童罹患腸病毒、衛生福利部公告 之法定傳染病或其他傳染病,或因而 配合停托者,依請假日數退還平均月 費新臺幣 267 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