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公共化資格
- 否
- 所在地
- 710臺南市永康區大橋里大橋一街73巷8號1-2樓(含夾層)
- 負責人姓名
- 王華勇
- 核定收托
- 42
- 實際收托
- 0
- 評鑑等級
- 乙等
- 最近一次評鑑年度
- 111
- 總面積
- 149.53 平方公尺
- 室內面積
- 100.73 平方公尺
- 室外面積
- 48.8 平方公尺
- 公共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111-K008499-01(核備日期:1111226)
- 消防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核備日期:1110908)
- 退費說明
- 接送逾時與退費標準:
逾時費用,每次每小時250元。每次未滿30分鐘者,以半小時150元計。
(三)註冊費退費標準
1.收托之日起至未滿四週者,註冊費退還三分之二。
2.收托之日起至未滿二個月者,註冊費退還三分之一。
3.收托二個月以上者,不予退費。
(四)一般請假退費標準;
1乙方應於收費通知單及繳費收據上載明收托起訖日期,以為退費計算基準,月費收取以每月30日計算,收費時按比例依據天數核算。
2.如幼兒連續請病假或事假5天以上者(不包含例假日),退還請假日數支當月月費30,其請假未連續者不予退費。
◎(連續請假以不跨月份為原則)
◎(因腸病毒而停班停課之健康者亦同)
3.幼兒請假退費之日期計算,依幼兒實際請假日數計算。(月費÷30×請假日數×30)
4.家長自行請假:
(1)連續請假未滿5日(不含例假日)者,不予退費。
(2)連續請假5日(不含例假日)以上者,退還請假日數月費的30。
(3)請假未連續者不予退費。
(4)連續請假之日數計算範圍,不包含下列:
甲、連續請假期間前後之例假日。
乙.連續請假期間前後與中間之連續性國定假,以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放假日(含彈性調整放假日、颱風假等)。
5.不予退費情形:除上述規定外,例假日、連續性國定假日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放假日(含彈性調整放假日、颱風假等)均不予退費。
※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22日衛授家字第1110103190號函公告辦理,並自111年9月1日生效。
臺南市公告訂定托嬰中心延長托育費及逾時費之收費標準:
一、延長托育費:依據當年度勞動部公告勞工每小時基本工資。
二、逾時費:依據當年度勞動部公告勞工每小時基本工資x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