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公共化資格
-
是
- 聯絡電話
- 04-23108796
- 所在地
- 403臺中市西區東興路三段144號1、2、3樓
- 負責人姓名
- 鐘凡淇
- 核定收托
- 60
- 實際收托
- 59
- 評鑑等級
- 甲等
- 最近一次評鑑年度
- 111
- 總面積
- 285.06 平方公尺
- 室內面積
- 210.4 平方公尺
- 室外面積
- 0 平方公尺
- 公共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100-G014882-01(核備日期:1101117)
- 消防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244109(核備日期:1110915)
- 退費說明
- 二、退費標準依本契約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條約定,內容如下:
(一)雙方當事人於適應期間得隨時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依實際收托日數按比例退還預付之費用。
(二)因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事由終止本契約時,兒童家長已繳之註冊費、月費及餐點(含副食品)費,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按比例將剩餘日數之費用,退還予兒童家長。
(三)兒童家長得於適應期間屆滿後依第十七條規定隨時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將當月已繳月費、餐點(含副食品)費,按比例依所剩日數退還。保險費自契約終止日之次月起,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
(四)托嬰中心應於收費通知單及繳費收據上載明契約起迄日期,以為退費計算基準,月費以每月三十日計算,退費時按比例依據日數核算。
(五)兒童連續請病假五日以上者,依請假日數退還當月餐點(含副食品)費。連續請病假係包含例假日計算。
(六)兒童罹患腸病毒、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法定傳染病或其他傳染病,或因而配合停托者,依請假日數退還平均月費新臺幣224元(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七)因天災、事變或配合全國一致性之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本契約所定事項無法履行,雙方均不終止本契約時,關於無法履行期間之退費,依未履行日數退還平均月費新臺幣280元(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