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公共化資格
-
是
- 聯絡電話
- 04-23195858
- 所在地
- 403臺中市西區華美西街一段70巷8號3樓
- 負責人姓名
- 連惠英
- 核定收托
- 37
- 實際收托
- 37
- 評鑑等級
- 甲等
- 最近一次評鑑年度
- 111
- 總面積
- 195.72 平方公尺
- 室內面積
- 131.88 平方公尺
- 室外面積
- 0 平方公尺
- 公共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113-G000591-01(核備日期:1130122)
- 消防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302015(核備日期:1130417)
- 退費說明
- (一)終止契約退費方式
◎兒童家長於服務起始日前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全數退還已繳之費用。
◎雙方當事人於適應期間得隨時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依實際收托日數按比例退還預付之費用。
◎因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事由終止本契約時,兒童家長已繳之月費及餐點(含副食品)費,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按比例將剩餘日數之費用,退還予兒童家長。
◎兒童家長得於適應期間屆滿後依第十七條規定隨時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依下列規定退還款項予兒童家長:月費、餐點(含副食品)費:當月已繳月費、餐點(含副食品)費,按比例依所剩日數退還。保險費自契約終止日之次月起,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
◎托嬰中心應於收費通知單及繳費收據上載明契約起迄日期,以為退費計算基準,月費以每月三十日計算,退費時按比例依據日數核算。
(二)請假退費方式
◎兒童連續請病假五日以上者,依請假日數退還當月餐點(含副食品)費。(連續請病假係包含例假日計算)
◎兒童罹患腸病毒、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法定傳染病或其他傳染病,或因而配合停托者,依請假日數退還平均月費新臺幣259元(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三)雙方當事人均不終止契約之退費方式
因天災、事變或配合全國一致性之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本契約所定事項無法履行,雙方均不終止本契約時,關於無法履行期間之退費,依未履行日數退還平均月費新臺幣323元(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