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公共化資格
-
否
- 聯絡電話
- 062051528
- 所在地
- 710臺南市永康區大同街409號1-3樓
- 負責人姓名
- 江怡瑢
- 核定收托
- 65
- 實際收托
- 0
- 評鑑等級
- 乙等
- 最近一次評鑑年度
- 111
- 總面積
- 232.31 平方公尺
- 室內面積
- 187.42 平方公尺
- 室外面積
- 44.89 平方公尺
- 公共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110-K001229-01(核備日期:1070122)
- 消防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1091107(核備日期:1091107)
- 退費說明
- 一、註冊費退費標準:
收托之日起未滿五日內離開者,註冊費退還二分之一;收托已滿五日者,註冊費不予退費,以上收托日計算需含例假日。
二、月費退費標準:
月費以每月30日計算,幼兒收托五日內離開者,月費退還二分之一;收托已滿五日者,月費不予退還,以上收托日計算需含例假日。
三、試托期間為期一日,若甲方於試托期間離開,乙方得收取行政作業費1200元並收取其他應繳費用,且訂金不予退還。
四、家長於註冊期間終止契約時,本中心得收取行政作業費1200元及收取其他應繳費用。
五、請假退費標準:
1.托育期間因私人因素請事假或病假者一律不退任何費用。
2.春節休假,含每年除夕前二個工作日為本中心年度大掃除日,休假二日,不退任何費用。
3.國定假日,含國定連續假日、5/1勞動節及例假日,均休假,不退任何費用。
4.颱風天依政府公告停課將不另行通知,不退任何費用;並請於政府宣布公告停課時間後一小時內接回幼兒,逾時以接送逾時收費論。
5.如幼兒個人發生新增高傳染性疾病,必須請假於居家隔離至少五天(含例假日),不退任何費用,經醫師證明不具傳染力,始可入園續讀,若家長隱匿,病情引發中心大傳染,中心將提出賠償之權利。
6.如托嬰中心發生新增高傳染性疾病因而全面停課情況,停課五天(含例假日),請假期間每日退還餐點費100元(退費不含例假日)。
※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22日衛授家字第1110103190號函公告辦理,並自111年9月1日生效。
臺南市公告訂定托嬰中心延長托育費及逾時費之收費標準:
一、延長托育費:依據當年度勞動部公告勞工每小時基本工資。
二、逾時費:依據當年度勞動部公告勞工每小時基本工資x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