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公共化資格
-
是
- 聯絡電話
- 06-2036002
- 所在地
- 710臺南市永康區龍安街270號1~2樓
- 負責人姓名
- 洪智玲
- 核定收托
- 18
- 實際收托
- 15
- 評鑑等級
- 乙等
- 最近一次評鑑年度
- 111
- 總面積
- 82.51 平方公尺
- 室內面積
- 65.84 平方公尺
- 室外面積
- 0 平方公尺
- 公共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112-k5556927-01(核備日期:1121226)
- 消防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108-k007420-01(核備日期:1131030)
- 退費說明
- 一、甲方應按時接送托育幼兒。若甲方提早送幼兒至托嬰中心或延後接回幼兒逾約定時間60分鐘者,以甲方逾時論。
二、甲方之幼兒逾時仍留滯於乙方,應支付逾時費用,每小時150元。未滿30分鐘者,不計。30分鐘以上,未滿40分鐘者,以半小時計。
三、註冊費退費標準:1.收托之日起至未滿四週者,註冊費退還三分之二。2.收托之日起未滿二個月者,註冊費退還三分之一。3.收托滿二個月以上者,不予退費。4.保險費一律不退費。
四、月費退費標準:1.托嬰中心應於收費通知單及繳費收據上載明收托起迄日期,以為退費計算基準。2.月費以每月30日計算,退費時按比例依據天數核算。
五、一般請假退費標準:1.如父母自行請假(例:出遊)不退費,屬事假部份。2.如幼兒連續請病假5天以上者,退還請假日數之當月月費50,如請假未連續者不予退費。3.幼兒罹患水痘、腸病毒、結膜炎、百日咳、輪狀病毒等高傳染性疾病,留家照顧者,依幼兒實際請假日數全額退費。4.幼兒請假退費之日期計算,依幼兒實際請假日數。
六、本契約終止時,其退費標準及手續,除本契約規定之條款外,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22日衛授家字第1110103190號函公告辦理,並自111年9月1日生效。
臺南市公告訂定托嬰中心延長托育費及逾時費之收費標準:
一、延長托育費:依據當年度勞動部公告勞工每小時基本工資。
二、逾時費:依據當年度勞動部公告勞工每小時基本工資x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