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公共化資格
-
是
- 聯絡電話
- 08-7327007
- 所在地
- 900屏東縣屏東市崇蘭里廣東路1013號2-3樓
- 負責人姓名
- 陳美珍
- 核定收托
- 25
- 實際收托
- 25
- 評鑑等級
- 甲等
- 最近一次評鑑年度
- 112
- 總面積
- 131.18 平方公尺
- 室內面積
- 88.21 平方公尺
- 室外面積
- 0 平方公尺
- 公共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1090703(核備日期:1090703)
- 消防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1090320(核備日期:1090320)
- 退費說明
- 退費標準
一、 終止契約退費
(一)註冊費:
1.自適應期間屆滿後,未逾一個月終止契約者,退還三分之二費用。
2.自適應期間屆滿後,逾一個月未逾二個月終止契 約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3.自適應期間屆滿後,逾二個月終止契約者,不予退費。
(二)月費、餐點(含副食品)費:當月已繳月費、餐點 (含副食品)費,按比例依所剩日數退還。
(三)保險費自契約終止日之次月起,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
二、事假:不退費。
三、病假:
連續請病假五日以上者,依請假日數退還當月餐點(含副食品)費。(連續請病假係包含例假日計算)。
四、傳染病、
罹患腸病毒、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法定傳染病或其他傳染病,或因而配合停托者,依請假日數退還平均月費百分之40。
五、其它:
因天災、事變或配合全國一致性之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本契約所定事項無法履行,雙方均不終止本契約時,關於無法履行期間之退費,依未履行日數退還平均月費百分之50定金因可歸責於家長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托育契約,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因可歸責於機構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托育契約,定金需加倍返還(依據民法第248.249條規定辦理),確定入園後,屆時此筆定金金額自托育服務費用扣除,除夕前一日及7月31日(遇假日或彈性調整放假,往前一日為大掃除清潔日)大掃除清潔日無收托服務,僅退還當日餐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