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公共化資格
-
是
- 聯絡電話
- 02-29435748
- 所在地
- 235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240巷1弄10號1樓
- 負責人姓名
- 林琍甄
- 核定收托
- 38
- 實際收托
- 38
- 評鑑等級
- 甲等
- 最近一次評鑑年度
- 108
- 總面積
- 186.56 平方公尺
- 室內面積
- 134.78 平方公尺
- 室外面積
- 0 平方公尺
- 公共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109-K003345-01(核備日期:1090417)
- 消防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548888(核備日期:1090308)
- 退費說明
- 一、兒童家長於服務起始日前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於終止日起七日內全數退還已繳之註冊費。
二、兒童家長得於適應期間屆滿後依第十七條規定隨時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於終止日起七日內,依下列規定退還款項予兒童家長:
(一)註冊費:
1.自適應期間屆滿後,未逾一個月終止契約,退還三分之二費用。
2.自適應期間屆滿後,逾一個月未逾二個月終止契約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3.自適應期間屆滿後,逾二個月終止契約者,不予退費。
(二)月費、餐點(含副食品)費:當月已繳月費、餐點費,按比例依所剩日數退還。(月費以每月三十日計算,包含例假日、國定假日。)
(三)餐點費:連續請病假五日以上者,依請假日數退還當月餐點費。(連續請病假係包含例假日計算)
(四)保險費自契約終止日之次月起,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
(五)兒童罹患腸病毒、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法定傳染病或其他傳染病,或因而配合停托者,依請假日數退還平均月費每日/ 267 元(請開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為退費基準)
(六) 因天災、事變或配合全國一致性之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本契約所定事項無法履行,雙方均不終止本契約時,關於無法履行期間之退費,依未履行日數退還
平均月費每日/333元
三、家長預計退托時應於退托日前14天通知本中心。當月已繳月費,依比例退還剩餘日數之費用;若未於14日前通知本中心,自退托日後當月剩餘的日數應以事假計算不另退費,退費不足
扣抵者應補繳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