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公共化資格
-
是
- 聯絡電話
- 06-2757777
- 所在地
- 744臺南市新市區中山路138之2號1-2樓
- 負責人姓名
- 林士勛
- 核定收托
- 22
- 實際收托
- 20
- 評鑑等級
- 乙等
- 最近一次評鑑年度
- 111
- 總面積
- 80.06 平方公尺
- 室內面積
- 80.06 平方公尺
- 室外面積
- 0 平方公尺
- 公共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110-K008065-01(核備日期:1101227)
- 消防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130711AHP0002326(核備日期:1130501)
- 退費說明
- 一.新生預約
1-1.完成報名手續後因故無法前來,敬請家長在一個月前告知延期日期(延期上限最高一個月)。
1-2.預約入學後,將不退回預訂金。
1-3.預約入學後,未告知延期,將以請假方式來計費(收費日額半價)。
二.舊生離校
離校預告:如欲離校,請於離校日前(四週)告知園方,以利相關退費。未滿四週前告知,需多收一個月月費補償園方損失。
三.新舊生學雜退費標準:收托之日起至未滿一週者,學雜費退還三分之二,
收托之日起未滿二週者,學雜費退三分之一,收托二週以上者,不予退費。
四.新舊生月費退費標準:就讀未滿十日者(含列假日)退二分之一,超過十日
不予退費。
五.副食品費:已用餐者不予退費。
六.保險費:已投保者不予退費。
七.書包、軟墊(袋):就讀未滿一年需支付書包、軟墊(袋)費用。
八.病假:連續5天(不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餐點費,其餘不予退費。每日會退還200元×病假天數。
九.事假:事假5天以上者(不含假日),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餐點費。
※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22日衛授家字第1110103190號函公告辦理,並自111年9月1日生效。
臺南市公告訂定托嬰中心延長托育費及逾時費之收費標準:
一、延長托育費:依據當年度勞動部公告勞工每小時基本工資。
二、逾時費:依據當年度勞動部公告勞工每小時基本工資x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