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公共化資格
-
是
- 聯絡電話
- (02)24286048
- 所在地
- 202基隆市中正區中船路36巷4號
- 負責人姓名
- 張麗雅
- 核定收托
- 12
- 實際收托
- 12
- 評鑑等級
- 優等
- 最近一次評鑑年度
- 111
- 總面積
- 126 平方公尺
- 室內面積
- 89 平方公尺
- 室外面積
- 0 平方公尺
- 公共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基府社救參字第1090021751號(核備日期:1090420)
- 消防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基府社救參字第1090021751號(核備日期:1090420)
- 退費說明
- 1.退托:
(1)新收托未滿一個月之嬰幼兒申請退托,自申請退托之日起,計算至退托當月底止,超過十五天以上者,退還當月已繳月費之四分之一,自申請退托之日起,計算至退托當月底止,不足十五天者,不予退費。
(2)已收托滿一個月以上之嬰幼兒申請退托者,自申請退托之日起,計算至退托當月底止,超過十五天以上者,退還當月已繳月費之二分之一,不足十五天者,不予退費。
(3)申請退托各期間之計算,均含例假日、休假日及其他應放假日。
2.病假:檢具醫生診斷證明,並於三日內向家園辦妥請假手續,連續請假天數扣除例假日、休假日及其他應放假日後,達十天以上者,按嬰幼兒當月請假日數與當月家園應提供收托天數比例之三分之一計算,退還當月已繳月費。
3.事假(係指嬰幼兒之家屬或實際照顧者因事致嬰幼兒無法就托)、例假日、休假日及其他應放假日(含5月1日勞動節):不予退費。
4.傳染病防治停托: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托者,應以當月停托期間之天數,扣除例假日、休假日及其他應放假日後,按所餘天數與家園當月應提供收托天數比例之二分之一計算,退還當月已繳月費。
5.連續病假或強制停托期間跨月者,其退費應按月分開計算。
6.申請退費當月同時申請連續病假或強制停托退費者,退還之費用,應扣除當月連續病假或強制停托已退之費用。
7.申請退費當月同時申請退托者,已退費用應自退托費用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