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公共化資格
-
是
- 聯絡電話
- 06-7960600
- 所在地
- 723臺南市西港區新興街15巷5之13號1-2樓
- 負責人姓名
- 游明芳
- 核定收托
- 51
- 實際收托
- 50
- 評鑑等級
- 優等
- 最近一次評鑑年度
- 111
- 總面積
- 178.63 平方公尺
- 室內面積
- 123.52 平方公尺
- 室外面積
- 55.11 平方公尺
- 公共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T10808280100(核備日期:1020819)
- 消防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核備日期:1091017)
- 退費說明
- 一、甲方應按時接送托育幼兒。若甲方提早送幼兒至托嬰中心或延後接回幼兒,逾約定時間10分鐘以甲方逾時論。甲方應支付逾時費用,每半小時100元
二、前項情形,甲方應盡速接回幼兒。超過60分鐘,甲方未接回幼兒者,乙方應通知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無法通知或經通知而不來接回幼兒時,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妥善安置
三、收托滿一周未滿二周退托育費二分之一;未滿三周退托育費四分之一;三周以上退任何費用
四、如因家長個人因素,幼兒連續實際請假5天以上(不含例假日),則退還請假實際日數之費用的餐點費(每日100元),如無連續請假者(及未滿5天者)一律不予退費
五、法定傳染病停托,幼兒罹患水痘、腸病毒、肺結核高傳染性疾病,依衛生所規定居家隔離一週,需請假五日以上(不含例假日)依實際請假日數×50退費(以月費計算)
六、颱風天依氣象局公佈停課為主,停課不予退費
七、春節、國定假日及連續假期不另退費
八、凡托育者,將不再因補課而另行退費、補課或補時數
九、在約定托育時間內不得提前或延後補差時或補換天數。遇連續假期依政府規定補上班上課日,原星期一至星期日皆有來中心
十、凡遇月份有五週之星期日,即為本中心排休日,提醒家長請做好事前托育及排班安排
◎以上均強調連續請假五日以上(不含例假日)為退費標準,不得以補湊請假五日為退費理由。
※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22日衛授家字第1110103190號函公告辦理,並自111年9月1日生效。
臺南市公告訂定托嬰中心延長托育費及逾時費之收費標準:
一、延長托育費:依據當年度勞動部公告勞工每小時基本工資。
二、逾時費:依據當年度勞動部公告勞工每小時基本工資x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