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公共化資格
-
是
- 聯絡電話
- 06-2478815
- 所在地
- 709臺南市安南區功安二街25號1-2樓
- 負責人姓名
- 游明恩
- 核定收托
- 35
- 實際收托
- 35
- 評鑑等級
- 甲等
- 最近一次評鑑年度
- 111
- 總面積
- 124.25 平方公尺
- 室內面積
- 82.75 平方公尺
- 室外面積
- 41.5 平方公尺
- 公共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112-K5555868-01(核備日期:1121103)
- 消防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核備日期:1131104)
- 退費說明
- (一)甲方應按時接送托育?兒。若甲方延後接回?兒,逾約定時間 5 分鐘以甲方逾時論。甲方應 支付逾時費用,每半小時 100 元。逾時不滿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計,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
一小時計。
(二)前項情形,甲方應儘速接回?兒。超過 60 分鐘,甲方未接回?兒者,乙方應通知甲方或甲 方指定之人,無法通知或經通知而不來接回?兒時,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妥善安置。
(三)本契約終止時,辦理完相關手續後,乙方依未上課比例日數退其費用【月費÷當月日數×未上課日數】
(四)如?兒連續請假 5 天(上課日)以上者,退還請假日數之當月上課日每日 300 元 ,其 請假
未連續者不予退費 。
(五)「農曆春節」等國定假日連續 5 日(上課日)或?兒連續請假 5 日(上課日)以上者,退還假 日數每日 300 元,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扣除。但補課補班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六)?兒罹患
流感、水痘、腸病毒、結膜炎、百日咳、輪狀病毒 、諾羅病毒、腺病毒 等高傳染
性疾病,依醫生囑咐之休假日數(上課日)退費每日 300 元,需請家長提供 醫生診斷 證明。
※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22日衛授家字第1110103190號函公告辦理,並自111年9月1日生效。
臺南市公告訂定托嬰中心延長托育費及逾時費之收費標準:
一、延長托育費:依據當年度勞動部公告勞工每小時基本工資。
二、逾時費:依據當年度勞動部公告勞工每小時基本工資x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