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公共化資格
-
否
- 聯絡電話
- 06-5890505
- 所在地
- 744臺南市新市區新市里10鄰中正路321之2號(2樓)、321之3號(2樓)
- 負責人姓名
- 李芳靜
- 核定收托
- 47
- 實際收托
- 25
- 評鑑等級
- 丙等
- 最近一次評鑑年度
- 111
- 總面積
- 165.89 平方公尺
- 室內面積
- 165.89 平方公尺
- 室外面積
- 0 平方公尺
- 公共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111-K008205-01(核備日期:1111213)
- 消防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消士證字第4505號(核備日期:1120512)
- 退費說明
- (一)註冊費退費標準:1.註冊後入托前退托:註冊費全部退還。2.收托之日起至未滿14天(含假日):註冊費退還三分之二。3.收托滿14天未滿30天者(含假日):註冊費退還三分之一。4.收托滿30天者(含假日):不退費。
(二)一般請假托育費退費標準:月費以每月30日計算。嬰幼兒連續事假達10天(不含假日),或病假連續達7日者(應附病歷證明),可申請退還部分學費,其退費標準如下:1.退還請假日數費用50,其請假未連續者,不予退費(連續請假日數如遇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台南市政府發佈停班停課日,則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市府發佈停班停課日不予退費)。2.幼兒罹患水痘、腸病毒、結膜炎、百日咳、輪狀病毒等高染性疾病,留家照顧者,依幼兒實際請假日數(不包含例假日),退還請假日數50費用(需檢具醫生診斷證明)。
(三)退托退費標準:中心應於收費通知單及繳費收據上載明收托起迄日期,以為退費計算基準,月費以每月30日計算,退費時按比例依據幼兒實際退托天數核算。首次入托,已預繳訂位金3,000元,訂位後不入托,不予退還。
※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22日衛授家字第1110103190號函公告辦理,並自111年9月1日生效。
臺南市公告訂定托嬰中心延長托育費及逾時費之收費標準:
一、延長托育費:依據當年度勞動部公告勞工每小時基本工資。
二、逾時費:依據當年度勞動部公告勞工每小時基本工資x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