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公共化資格
-
是
- 聯絡電話
- 26261878
- 所在地
- 251新北市淡水區新興里中山北路223號1、2樓
- 負責人姓名
- 李厚達
- 核定收托
- 32
- 實際收托
- 32
- 評鑑等級
-
- 最近一次評鑑年度
-
- 總面積
- 178.03 平方公尺
- 室內面積
- 88.68 平方公尺
- 室外面積
- 23.98 平方公尺
- 公共安全說明
-
- 消防安全說明
-
- 退費說明
- 一、請假退費方式
1.兒童連續請病假:五日以上者,依請假日數退還當月餐點費(含副食品)
(說明:副食品費/30 請假天數請假天數包含例假日,若無副食品費則免退)。
2.兒童罹患腸病毒、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法定傳染病或其他傳染病,或因而配合停托者:依請假日
數退還平均月費新臺幣267元/(天)。(說明:平均月費/3040=267元/(天)請假天數,退費不
含例假日計算) 平均月費:指學期註冊費除以六個月,再加上月費。
二、終止契約退費方式:
(一)兒童家長於服務起始日前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全數退還已繳之註冊費。
(二)雙方當事人於適應期間得隨時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依實際收托日數
按比例退還預付之費用。
(三)因托育契約內之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事由終止本契約時,兒童家長已繳之註冊費、月費及餐點費,托
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按比例將剩餘日數之費用,退還予兒童家長。
二、 兒童家長於適應期屆滿後:
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依下列規定退還款項予兒童家長:
(一)註冊費:
1.自適應期間屆滿後,未逾一個月終止契約者,退還三分之二費用。
2.自適應期間屆滿後,逾一個月未逾二個月終止契約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3.自適應期間屆滿後,逾二個月終止契約者,不予退費。
(二)月費、餐點費:
1.當月已繳月費、餐點費,按比例依所剩日數退還。
2.保險費自契約終止日之次月起,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
3.托嬰中心應於收費通知單及繳費收據上載明契約起迄日期,以為退費計算基準,月費以每
月三十日計算,退費時按比例依據日數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