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公共化資格
-
否
- 聯絡電話
- 06-5939584
- 所在地
- 741臺南市善化區蓮潭里陽光大道181號1-2樓
- 負責人姓名
- 林奕安
- 核定收托
- 25
- 實際收托
- 0
- 評鑑等級
-
- 最近一次評鑑年度
-
- 總面積
- 87.57 平方公尺
- 室內面積
- 87.57 平方公尺
- 室外面積
- 0 平方公尺
- 公共安全說明
-
- 消防安全說明
-
- 退費說明
- 雙方因第十五條之事由止本契約時,甲方已繳之註冊費、月費及其他費用(若無收取則無),乙方應於止日起七日內,依比例將剩餘天數之款項,退還予甲方。
因第十六點之事由終止本約時,乙方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依下列規定,退還款項予甲方:(一)註冊費:
1.服務始日前契約者,全數退還。
2.服務起始日後,未逾一個月止契約者:退還三分之二費用。
3.服務逾一個月未逾二個止契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4.服務二個以上止契者,不予退費。
(二)月費:月費以每月30日計算,依所剩天數比例退還。
(三)副食品費:以每月30日基準計算.依所剩天數比例退還。
(四)保險費自停止收托之次月起,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
乙方應於收費通知單及繳費收據上載明收托起迄日期,以為退費計算基準,月費以每月30日,退費時按比例依據天數核算。
(一)兒童請事假不予退費
(二)兒童連續請病假5天以上者(不包含例假日).依幼兒實際請假日數比例退還月副食品費.其餘項目不退費.如連續者一律不予退費。
(三)兒童罹患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之法定傳染病、腸病毒或其他傳染病等停托者,依實際請假日數計算(不含例假日),每日退還250元,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22日衛授家字第1110103190號函公告辦理,並自111年9月1日生效。
臺南市公告訂定托嬰中心延長托育費及逾時費之收費標準:
一、延長托育費:依據當年度勞動部公告勞工每小時基本工資。
二、逾時費:依據當年度勞動部公告勞工每小時基本工資x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