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公共化資格
-
是
- 聯絡電話
- 26251620
- 所在地
- 251新北市淡水區北新路117-3號2樓
- 負責人姓名
- 程小芳
- 核定收托
- 30
- 實際收托
- 24
- 評鑑等級
-
- 最近一次評鑑年度
-
- 總面積
- 145 平方公尺
- 室內面積
- 105.83 平方公尺
- 室外面積
- 0 平方公尺
- 公共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112-K008820-01(核備日期:1120811)
- 消防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新北消預字第1121141513號(核備日期:1120712)
- 退費說明
- 二、退費:
(1)兒童家長於服務起始日前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全數退還已繳之註冊費。
(2)雙方當事人於適應期間得隨時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依實際收托日數按比例退還預付之費用。
(3)因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事由終止本契約時,兒童家長已繳之註冊費、月費及餐點(含副食品)費,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按比例將剩餘日數之費用,退還予兒童家長。
(4)兒童家長得於適應期間屆滿後依第十七條規定(14天前通知托嬰中心)隨時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依下列規定退還款項予兒童家長:
◆註冊費:
1.自適應期間屆滿後,未逾一個月終止契約者,退還三分之二費用。
2.自適應期間屆滿後,逾一個月未逾二個月終止契約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3.自適應期間屆滿後,逾二個月終止契約者,不予退費。
◆月費:當月已繳月費,按比例依所剩日數退還。
◆保險費自契約終止日之次月起, 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
托嬰中心應於收費通知單及繳費收據上載明契約起迄日期,以為退費計算基準,月費以每月三十日計算,退費時按比例依據日數核算。
(1) 兒童連續請病假五日以上者,連續請病假,以連續五日以上假日數退還100元/天。(需出示就醫證明)
(2) 兒童罹患腸病毒、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法定傳染病或其他傳染病,或因而配合停托者,依請假日數退還平均月費新臺幣元280元/天。
(3) 因天災、事變或配合全國一致性之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本契約所定事項無法履行,雙方均不終止本契約時,關於無法履行期間之退費,依未履行日數退還平均月費新臺幣 350 元/天。
一、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可收取之費用。
適應日費用計算:
(1)兒童家長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訂定之適應期間內,依本契約第十八條解除契約,其適應期間收費方式依照當年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112年度為新台幣176元,基本工資當日收托時數10H)計算。
(2)兒童家長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訂定之適應期間內,依本契約第十八條解除契約,家長已預付之相關費用,則需按比例退還已收取之費用。(說明:已給付註冊費+單月月費者,以平均月費(註冊費/6+月費)/30適應期送托天數。其餘已收取費用則須退於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