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公共化資格
- 是
- 聯絡電話
- 02-2596-1237
- 所在地
- 103臺北市大同區隆和里重慶北路3段24號2樓
- 負責人姓名
- 鄭進發
- 核定收托
- 20
- 實際收托
- 19
- 總面積
- 98.93 平方公尺
- 室內面積
- 73.572 平方公尺
- 室外面積
- 0 平方公尺
- 公共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北市公安字第11380621100號(核備日期:1140108)
- 消防安全說明
- 核備文號:編號753967(核備日期:1140527)
- 退費說明
-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終止契約退費方式:
一、兒童家長於服務起始日前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全數退還已繳之註冊費。
二、雙方當事人於適應期間得隨時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依實際收托日數按比例退還預付之費用。兒童家長已繳之註冊費、月費及餐點(含副食品)費,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按比例將剩餘日數之費用,退還予兒童家長。
三、兒童家長得於適應期間屆滿後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依下列規定退還款項予兒童家長:
(一)註冊費:
1.自適應期間屆滿後,未逾一個月終止契約者,退還三分之二費用。
2.自適應期間屆滿後,逾一個月未逾二個月終止契約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3.自適應期間屆滿後,逾二個月終止契約者,不予退費。
(二)月費、餐點(含副食品)費:當月已繳月費、餐點(含副食品)費,按比例依所剩日數退還。
四、保險費自契約終止日之次月起,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
五、請假退費方式
1.兒童連續請病假五日以上者,依請假日數退還當月餐點(含副食品)費,每日新台幣 50 元。(1500/30)(連續請病假係包含例假日計算)
2.兒童罹患腸病毒、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法定傳染病或其他傳染病,或因而配合停托者,依請假日數退還平均月費新臺幣 300 元/日 (平均月費:指學期註冊費除以六個月,再加上月費)(22500/30*40%)
3.因天災、事變或配合全國一致性之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本契約所定事項無法履行,雙方均不終止本契約時,關於無法履行期間之退費,依未履行日數退還平均月費新臺幣 375元 /日辦理。(22500/30*50%)
4..每學期(上、下)期末二天為中心消毒日及五月一日勞動節,故停托,不退費。正確停托日每學期初行事曆會公布。
5.事假不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