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公共化資格
- 是
- 聯絡電話
- (03)6043632
- 所在地
- 300新竹市東區科園里研新三路1號
- 負責人姓名
- 李景明
- 核定收托
- 17
- 實際收托
- 4
- 總面積
- 79.61 平方公尺
- 室內面積
- 60.61 平方公尺
- 室外面積
- 0 平方公尺
- 退費說明
- 終止契約(參照定型化契約第十八條)
(一)家長及托嬰中心於適應期間得隨時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七日內,依實際收托日數按比例退還預付之費用。
(二)家長得於適應期屆滿後依第十七條規定隨時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於終止日起7日內,依下列規定退還款項予家長:
1.註冊費:自適應期間屆滿後,未逾一個月終止契約者,退還三分之二費用;自適應期間屆滿後,逾一個月未逾二個月終止契約者,退還三分之一費
用;自適應期間屆滿後,逾二個月終止契約者,不予退費。
2.月費、餐點費(含副食品): 當月已繳月費、餐點(含副食品)費,按比例依所剩日數退還。
(三) 保險費自契約終止日之次月起,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
月費以每月三十日計算(含例假日、國定假日);退費時依據托育日數核算。
▓請假(參照定型化契約第十九條)
(一)續請病假五日以上者,依請假日數退還當月餐點(含副食品)費。(連續請病假係包含例假日計算) 。
(二)兒童罹患腸病毒、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法定傳染病或其他傳染病,或因而配合停托者,依請假日數退還(依實際收取之平均月費除以30日再乘以40計算)
(金額採無條件進位至整數)。平均月費:指學期註冊費除以六個月,再加上月費。
雙方當事人均不終止契約之退費方式
因天災、事變或配合全國一致性之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本契約所定事項無法履行,雙方均不終止本契約時,關於無法履
行期間之退費,依未履行日數退還(依實際收取之平均月費除以30日再乘以50計算)元辦理。(金額採無條件進位至整數)
▓事假(參照定型化契約第二十五條 其他協議約定事項)
(一)連續請假未滿10天(含例假日)者,不予退費。
(二)連續請假滿10天(含)以上(含例假者),退還請假日數(例假日不予退費)之當月月費50。
(三)請假未連續者不予退費。